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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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到,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生產銷售全程記錄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辦法》禁止食鹽生產經營出現下列行為:將液體鹽(含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將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將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或者將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禁止銷售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
其中,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未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提出,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鹽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鹽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食鹽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依法實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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