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
15201503266,15201603266,全國熱線:400-008-2003
出廠檢驗記錄管理制度
第一條:質檢部檢驗員負責對最終產品的檢驗。
第二條: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協助檢驗員對終產品的檢驗。
第三條:出廠檢驗是公司對產品的最后一次質量考核,也是判定產品是否滿足客戶要求的重要手段,因此,出廠檢驗應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條:檢驗員對最終產品進行檢驗,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四條:若公司沒有合格的檢驗員,應由質檢部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檢驗,并簽訂委托檢驗協議。
第五條:終產品檢驗完成后,由質檢部檢驗人員判斷產品是否合格。若合格,則出具《成品出廠檢驗報告》,經食品安全管理員批準后,方可允許出庫;若判定為不合格,則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六條:每一次終產品檢驗完成,檢驗員都應做好詳細的原始記錄,記錄應清晰、完整,并且能準確反應食品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每批次產品均應有留樣,留樣應放存于專設的留樣間內,按品種、批號分類存放,并有明顯標志。
第八條:檢驗員應得到質量負責人的授權,并在授權的檢驗范圍內實施檢驗工作。
第九條:檢驗記錄包括成品檢測采樣單、成品檢驗原始記錄單、成品出廠檢驗報告、留樣記錄、檢驗室比對記錄等。
以上記錄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