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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嘉
食品委托加工,已經成為一種食品行業比較常見的模式。但是很多委托加工合同簽訂時,責任條款不清晰,經常會出現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扯皮推諉,甚至違法違規的現象。
為了幫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更加合理規范的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們將根據自己對法規標準的理解,結合多年的實際經驗,編寫《委托加工專欄系列連載文章》,和大家進行探討。文中不足之處,還請高手指點。
今天探討的問題是地理標志產品委托加工的相關注意事項。
一
我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起源及發展
地理標志(原產地)產品保護制度主要源自《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和WTO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9年的8月17日,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定原產地域產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的部門規章——《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由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發布。2005年6月7日,原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并于當年7月15日開始正式實施,標志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在我國的進一步完善。發展到今天,已經形成了原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原工商總局“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志”并存的局面。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因此,目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管理。2019年10月,國家知識產權局332號公告公布了新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
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委托加工,常見問題如下:
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外的企業可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保護地理標志保護地域范圍內的企業進行生產,同時受托企業也獲得了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及專用標志制作資格。但應注意以下問題:
1、受托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資格是否過期
根據相關規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有效期為五年;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有關部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很多企業對于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有效期疏于審核,從而導致法律風險。
2、不在保護范圍內生產
有些企業以為只要用當地產的原料、按當地的工藝進行加工的產品,就可認為是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選擇了地理標志保護區域以外的企業進行生產,從而導致法律風險。
3、對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二次分裝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不允許分裝。有些企業對產品(比如茶葉企業)進行二次分裝后原包裝上仍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志,從而導致法律風險。
4、超期使用原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志
企業不了解最新的規定,可能導致在2020年12月31日后生產的產品包裝仍使用原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志。
三
相應的法律條款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2、《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原相關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使用原標志的產品可以繼續在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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