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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嘉
食品委托加工,已經成為一種食品行業比較常見的模式。但是很多委托加工合同簽訂時,責任條款不清晰,經常會出現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扯皮推諉,甚至違法違規的現象。
為了幫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更加合理規范的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們將根據自己對法規標準的理解,結合多年的實際經驗,編寫《委托加工專欄系列連載文章》,和大家進行探討。文中不足之處,還請高手指點。
今天探討的問題是,委托加工產品執行標準的相關問題。
根據GB 7718《預包裝食品通則》 4.1.1 在食品標簽上應標注產品標準代號,委托加工的食品也不例外。對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若執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進行生產時,就涉及到企業標準的備案問題。由于委托加工的特殊法律關系,該產品的企業標準是應該由委托方備案,還是受托方(加工方)備案呢?這個問題,本質上是食品安全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即,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但對于委托加工的情況而言,委托方是食品經營者、受托方是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仍容易產生混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一條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即,從委托加工的角度來說,委托方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主體。
根據上述分析,從法律層面上講,委托加工的食品,企業標準應由委托方進行備案。實際執行中,各地監管部門出于簡化或規范辦事流程等的需要,對企業標準的備案流程進行了不同的規定,企業可以先咨詢當地的監管部門,按要求進行備案。
(1)部分地區明確要求由委托方備案的,如河北省,根據《河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第二條要求:委托生產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備案。
(2)部分地區,如北京、重慶、湖北等,兩方均可備案的,如委托方已制定企業標準并已經備案的,受托方可直接使用,無須重復備案。但委托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
(3)如果委托方僅為銷售企業,無相關生產標準,可以使用受托方制訂的企業標準,并按照所在地監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
1、《重慶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第七條: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
2、《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
第十五條:委托生產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辦理備案。但是在企標登記備案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中明確指出適用本標準的食品是否委托生產(如是,請注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及地址)
3、《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
第七條: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制定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申請備案,但應當在備案的企業標準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
4、《河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第二條:委托生產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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