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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規范生產加工行為,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對食品小作坊的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規模小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小作坊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食品小作坊重點監管食品目錄。
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的小作坊,應當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的劃分參照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管理。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采用傳統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的酒類、醬油和醋;
(三)國家和省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不得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前向生產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健康證明;
(五)生產的主要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和品種明細;
(六)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以及生產工藝、流程說明
第十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請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即時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請要求的,應即時告知需補正內容;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生產的食品未列入小作坊重點監管食品目錄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經形式審查獲得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頒證之日起30日內,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生產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點監管食品目錄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現場核查,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抽派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 2 人。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證明),填寫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記錄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記錄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十三條 頒發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所從事食品生產的風險控制要點及注意事項。
第三節 許可證管理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 5 年。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式樣并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食品小作坊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業主姓名、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生產地址、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由“川坊”+ 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12位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市(州)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4位年份碼、4位順序碼。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業主應當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及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公示表。
第四節 變更、延續與注銷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小作坊名稱、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變更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變更事項可能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其換發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在同一縣(市、區)轄區內進行遷址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換證,應當提交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與延續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生產列入小作坊重點監管食品目錄的食品小作坊,下列情形須組織現場核查:
(一)變更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食品類別、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生產場所發生變更的。
(二)延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在證書有效期內存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現場核查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終止食品生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注銷許可證。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并進行公告:
(一)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食品小作坊終止生產經營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施生產經營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章 生產過程控制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在許可范圍之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二)生產、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三)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四)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患有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七)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劑;
(八)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保障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小作坊對接或上傳相關數據信息至省信息化溯源公共服務平臺。
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
采購進口食品原料的,需提供進口經銷商資質和加蓋供貨方公章的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復印件。
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評價。食品小作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被評定為高風險的食品小作坊應當每季度將自查結果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因食品小作坊生產工藝確有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時應準確計量,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員等事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有包裝和標簽,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編號等信息。鼓勵標識產品執行標準、致敏物質。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依法豁免標示保質期的食品可不標示保質期。
第三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新投產、停產超過3個月后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
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二條 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食品小作坊應當按照規定在自建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許可證、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日內更新。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被評定為高風險的食品小作坊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第四章 風險分級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低風險、中風險、較高風險、高風險四個等級,依次用A、B、C、D表示。
第三十四條 首次評定食品小作坊的風險等級,可按照食品小作坊生產的產品類別及品種明細的靜態風險分值確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分(含)的,為低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分(含)的,為中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分(含)的,為較高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高風險。
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三十六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食品小作坊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食品小作坊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評定為低風險的食品小作坊,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評定為中風險的食品小作坊,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評定為較高風險的食品小作坊,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評定為高風險的食品小作坊,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第三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應調高一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動態風險酌情減分:
(一)連續 3 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的;
(二)積極參與配合當地政府或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工作并通過驗收確認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減分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分類目錄